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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公证所需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9-09-29 23:00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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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均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人在境外的应提供护照复印件

☉代办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生公证]

☉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

☉或出生证明书(父母所在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提供)

☉或出生证/独生子女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生存/居住公证]

☉身份证

☉户口簿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未受刑事处分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学校的保卫部门出具)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公证]

☉结婚公证:《结婚证》

☉离婚公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

☉未婚公证:单位或街道出具的未婚证明

☉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证明材料同死亡公证)外,还需提交未再婚证明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学历/学位公证]

☉学历公证:学历证书(含毕业/肄业)

☉学位公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成绩单/在读证明/学时证明公证]

☉成绩单公证:学历证书和成绩单(由所在学校出具)

☉在读证明公证:在读证明(由所在学校出具)

☉学时证明公证:学时证明(由所在学校出具)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工作经历公证]

☉履历证明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死亡公证]

☉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出具)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国籍公证]

☉申请人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财产公证]

☉申请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

☉申请人持有的《汽车产权证》

☉申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出资额证明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计报告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公证]

☉申请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收入公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存款证明公证]

☉申请人需提供个人存款定期凭证(如存折、存单),需证明的定期存款应存满三个月

☉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定期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书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证书公证]

☉《技术等级证书》、《机动车驾驶证》、《专利证书》、《运动员证书》、《律师执业证书》等证书原件

☉单位人事部门或原核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公证书上所需照片]

☉申办出生、公证,交近期免冠两寸照片若干张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翻译问题]

公证书及被证明文书如需翻译英文,其中涉及专业术语的由申请人提供译文;如不提供,则按常规翻译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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