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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职权编码: 10LSSFJQT-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336149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事项:

1.事前阶段责任: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实施主动监督。

2.监督阶段责任:对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的;对限期未予整改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法定告知。

3.处理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后报司法厅备案;信息公开。

4.事后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司法厅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应实施监督而未进行监督造成一定后果的;

2.在实施监督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