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备案 | 职权编码: | 10LSSFJQT-5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7825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5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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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事前阶段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备案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备案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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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律师事务所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备案而不予备案或不应当备案而备案的; 2.有其他不依职责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对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过程中以权谋私,渎职失职的; 5.在对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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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76号)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5号修正)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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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