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初审 | 职权编码: | 10LSSFJQT-3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6149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16年3月14日)2006年3月8号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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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处党组审批。 3.决定责任: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司法厅;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决定的人员报司法厅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司法厅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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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机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公证机构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公证机构审批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提供法律援助以及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办理公证机构审批条件收取财物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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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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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