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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 职权编码: 10LSSFJQT-7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82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200278日)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县(区)司法局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区司法厅;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决定的人员,报区司法厅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司法厅的反馈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条)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