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 | 职权编码: | 10LSSFJQT-7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7825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2002年7月8日)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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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县(区)司法局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区司法厅;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决定的人员,报区司法厅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司法厅的反馈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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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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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条)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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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