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证年度、变更备案 | 职权编码: | 10LSSFJQT-6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7825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2002年7月8日)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三十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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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县(区)司法局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区司法厅;对不符合变更条件作出不予备案。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司法厅的反馈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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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1.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而予以备案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工作人员实施年度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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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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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