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公证员任职初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公证员任职初审 职权编码: 10LSSFJQT-10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336149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求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查、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经审查,应当对担任公证员职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3.报送责任: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机关。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2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备注:

审核转报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