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职权编码: | 10LSSFJQT-8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7825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2008年9月11日)第五条 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当中规定应试人员有十种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第七条中规定的应试人员有八种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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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和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告知阶段责任:对应试人员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应试人员。 4.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听证阶段责任:应试人员对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6.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核实或者听证,应当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九种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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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处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故意诬陷;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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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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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