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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核准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核准 职权编码: 10LSSFJQT-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336149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事前阶段责任:根据公证执业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报送材料条件、标准等。

2.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阶段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公证机构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备案,批准后书面通知公证机构。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核准后续工作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初审职责的行为,造成不利影响的;

3.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审核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负责人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