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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01 16:17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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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委会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2、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3、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4、调委会有义务接受群众咨询,耐心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扬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对个别情绪激化的要进行心理疏导,把有可能产生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5、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6、积极深入乡镇(街道)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对已调解的纠纷进行回访,要做到新旧矛盾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7、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委会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人民调委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即:防止纠纷激化,遏制由矛盾激化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争创人民调解先进工作者)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调委会成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调解员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村,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簿,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纠纷登记制度

1、调委会每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2、调解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3、要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无论是主动受理的纠纷,还是申请受理的纠纷,均应及时登记,并将调解调处情况登记清楚。

4、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最后记录签名或记明登记日期。

5、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调解的简单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6、调委会对登记的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或是调解后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7、对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确定调解时间。

8、要将调解达成协议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登记清楚。

9、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回访制度

1、调解人员对已调解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回访。

2、回访时要听取当事人和群众的反映,了解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回访结束要记录登记。

3、要通过回访,发现和弥补调解中的不足,巩固调解成果,防止当事人反复。

4、发现当事人不按约履行协议的要分析原因,查明情况,做好不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工作,说服、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

5、如发现因存在其它原因妨碍了协议的履行,应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如属调解不当,应实事求是主动纠正。

6、回访时要注意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有激化苗头的,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化解,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

7、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的,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实行强制措施。

8、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调委会要了解审判结果,审判结果要记录登记,统计上报。

9、调委会要定期统计分析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今后改进工作。

统计报表制度

1、调委会应确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

2、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统计簿册,对调解组织、纠纷受理等进行分类登记,便于统计上报。

3、统计报表有每月、每季、半年、年报表。

4、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司法行政系统统一格式,规范上报

5、调委会应将民间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司法所。

6、要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漏报、误报和重复上报。

7、报表填写将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日期填写完整,并加盖填报单位印章。

8、调委会要将各种登记簿册、统计表按年限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或设立统计台帐,保管备查。

档案管理制度

1、要设立专人负责文书档案管理,负责调解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2、每半年要将所有受理纠纷的调解文书整理归档,一案一卷,装订成册。

    3、调解卷宗应包括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以及未调解成功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4、做好文书的审查、装订,采用统一的装订方法,做到整齐规范,便于查阅管理。

    5、调解文书归档顺序应按调解进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来排列。

    6、要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要有专用文件柜存放档案。

    7、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须认真做好档案的移交手续。

8、调解文书档案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

纠纷排查制度

1、村居调解组织随时排查,乡镇调解组织一周一排查,县(区)调解组织半月一排查制度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2、要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3、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对登记情况进行分析,按性质、类别、轻重缓急分类排队处理。

4、对排查出的应由调委会调解的纠纷,要落实调解人员,及时调解,调解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5、不属于调解范围的要上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对排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立即上报公安部门。

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要建立民间纠纷传递和反馈渠道,将民间纠纷及时传送到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再将调解意见传回纠纷发生地或根据纠纷情况传送到上级有关部门。

2、健全纠纷信息网络,一般由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组成,发挥信息传递与反馈中心的作用。

3、传递信息的方式可采取口头、书面、电话传递。

4、调解组织应对获取的信息按纠纷信息、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可以解决的提出反馈意见,反馈给基层组织。

5、对易激化、群体性纠纷、群众性械斗应在积极稳定事态的同时,报告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

6、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使调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纠纷情况,有效进行疏导调解,防止纠纷激化。

纠纷讨论制度

1、对于案情复杂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委会主任主持纠纷讨论,调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如有必要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代表列席。

2、讨论中应充分发扬民主,由调委会主任介绍情况,各委员应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3、严格保密,绝不允许把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向当事人泄露。

4、如果调委会在讨论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或者对法律政策的运用把握不准,则应及时向上级司法局、人民法院通报请示。

领导包案制度

一、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突出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上访第一时间实行领导包案。

二、包案领导按照“包调查、包调解”的要求,实行“一个重要矛盾纠纷、一名领导抓、一帮人员配合、一套方案解决、限时调处解决”工作制度。

三、包案领导要按照限时要求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带头深入一线,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研究调处意见,客观公正予以调解。

四、调处方案确定后,包案领导负责组织当事人,当面调解,并负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评价。

考评制度

1、调委会应每年对调解人员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出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表彰先进。

2、要制订考评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做到考评公开、公平、合理。

3、要做到半年一初评,年终一总评,在调解人员中开展比学赶帮的竞赛活动,促进调解工作发展。

4、对在减少纠纷、防激化、避免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发生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要上报上级部门,特别给予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员退出制度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因素、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情节严重的;

(二)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六)自愿申请辞职的;

(七)其他罢免或解聘情况。

零报告制度

一、“零报告”制度即重大、疑难、复杂人民调解案件情况零报告制度,调解员把调解案件情况向业务领导及上级部门报告,无情况报平安。

二、针对个别案件苗头排查、上报不及时,存有走形式等现象,将严肃查处,以确保落实好排查、零报告制度。

三、凡是出现迟报、漏报、瞒报、不报等现象的,查明原因,一律通报批评。

四、凡是因上报排查信息不全面出现矛盾纠纷激化、越级上访等严重情况发生的,视情况,予以追究责任。

重大疑难案件矛盾纠纷风险评估机制

一、按照“谁办理、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评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促使人人都提起神、绷紧弦、负起责,切实以责任体系的全覆盖力争案件风险的零遗漏。

二、对重大案件,明确规定案件承办部门是风险评估第一责任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是第一责任单位,协助部门在协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明确风险防控重点。如疑难、复杂、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等类案件确定为风险防控重点对象,纳入风险评估范畴。实行逐层筛查、逐案过滤、逐级上报机制。

四、按照矛盾纠纷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程度、紧急情况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全面、客观、系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划分为红色一级、黄色二级、绿色三级预警等级,分别制定具体方案及时调处、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五、根据矛盾纠纷风险级别,在充分考虑涉案人的性格、情绪、职业、行踪动态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调解组织能力大小,详细评估该风险是否处于控制范围之内,然后充分运用评估结果,科学决策。针对涉及面广、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重大案件,注重主动引入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等进行评估,不断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五、要求从受理环节开始,依托调解流程控制流程节点信息,按照风险等级分类应对,及时研判,提前应对,科学处置。

六、将案件风险评估纳入年终考核范畴,对重大案件风险预计不足、评估不准、应对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人员,给予“一票否决”,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绝不手软。

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根据预警分级标准,设立“红、黄、绿”三色预警处置机制,启动对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做到坐镇指挥、快速反应、整体联动。

一、坚持每月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和安全形势分析例会,及时汇总分析矛盾预警信息,研究矛盾焦点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村(居)、社区调委会每周召开信息员碰头会,对收集到的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对可能出现发展趋势的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对策,防止矛盾扩大。

三、做到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点面结合,做好宣传、教育、警示工作。

四、对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信息作出评估后,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可能发展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矛盾隐患,及时对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发出预警性通知,同时报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决策。按照定领导、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限的原则,将调处结果反馈回调解办,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实现矛盾纠纷的动态管理。

五、收集预警信息,随时关注和收集有关矛盾纠纷信息。一周内未发生疑难、复杂、群体性等事件,矛盾纠纷发生在10件以下的,设定为绿色预警。一周内发生1起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发生在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设定为黄色预警,对该周进行综合研判并报分管局领导。一周内发生3起以上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发生在20件以上的,设定为红色预警,向市局报告整体态势。

责任编辑: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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