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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调对接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3-09-01 16:28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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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访调对接”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司法局、信访局,各功能新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司发〔201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信访和人民调解是我们党和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工作,也是社会民众常用于解决纠纷、表达诉求的主要渠道,近年来,全市各级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依法全面履行工作职能,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作出积极贡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确立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党中央从宏观层面对“访调对接”作了顶层设计,司法行政、信访作为具体实施部门,要坚持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建立健全“访调对接”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人民调解、信访等手段把各类风险隐患、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形成优势互补、协同配合、高效便捷的“访调对接”工作格局。我市作为西藏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首府城市,具有多民族融合、外来人口聚集和矛盾纠纷、信访案件多发频发等特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事关党和国家维稳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事关我们党执政根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体制机制建设,协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筑牢筑实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为全市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信访环节甄别信访案件性质,对于适合由人民调解调处的矛盾纠纷,通过“访调对接”实现分流移送和及时化解,通过联调联动,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信访总量和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等信访案件数量逐步下降的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体系,不断增强社会风险防控、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为民服务。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行使职权,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民调解参与信访案件化解,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属地部门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做到信访案件吸附在当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

(三)坚持依法自愿、联调联动。信访案件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国家政策调解矛盾纠纷。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信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密切配合协作,共同组织力量参与调解,整合优势资源,协同推进各类信访案件、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网络

按照人民调解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工作要求,设立市、县、乡三级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访调对接”工作室,市、县一级“访调对接”工作室设在同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乡镇“访调对接”工作室设在各乡镇调委会。设立工作室的人民调解组织要安排至少1名调解员值班坐班,负责移送信访纠纷的承接受理、调处化解、回执反馈等工作。

五、明确信访矛盾纠纷调解范围

(一)适用于移送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矛盾纠纷

1.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

3.党委、政府交办和相关部门协商指定办理的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矛盾纠纷。

(二)不适用移送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矛盾纠纷

1.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即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解决的;

2.一方当事人拒绝人民调解的;

3.矛盾纠纷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终止的;

4.其他不适宜人民调解的信访矛盾纠纷。

六、工作流程

(一)引导分流。对信访当事人反映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向信访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信访人同意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信访部门及时通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信访人不同意调解的,按信访程序登记办理。

(二)对接移交。信访部门移交给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须填写“访调对接”移送函,经信访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连同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文书和必要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同意受理调解的,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馈办理情况和调处结果;人民调解组织认为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不予受理的,应在3日内退回信访部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交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会商处理。

(三)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确有必要延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必要时可引导信访事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终止告知书,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信访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四)结果反馈。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调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送达信访部门,反馈调解结果;调解不成功的,应在终止调解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情况反馈至信访部门,写明调解不成功的原因,并将案件相关材料一同反馈回执,由信访部门按信访程序办理,调解时间不计入信访办理时限。

七、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和信访部门要建立“访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前期工作、通报落实情况、安排部署任务。有重大疑难案件时,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梳理案件特点,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和对策,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情况通报制度。乡镇(街道)信访办与辖区司法所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到情报互通、信息共享,尤其是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的重要信息要及时通报反馈,不涉及敏感信息、涉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的信访矛盾纠纷,可利用工作微信群实现时时交流。

(三)排查预警机制。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要把信访问题排查纳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整体推进、协同开展,对于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事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及时通报信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疑难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信访事项可报送当地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对调解不了,无法导入法治轨道的信访事项,及时预警,主动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四)跟踪回访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对于适用“访调对接”机制办结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会同信访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教育疏导跟进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访调对接”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要适时成立“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对“访调对接”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要建立“访调对接”工作年终考评机制,严格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做到短期有计划、长远有规划、阶段有总结,把“访调对接”工作纳入本地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全局工作的整体格局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

(二)健全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相关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调委会(已建立“访调对接”工作室的)要建立健全工作例会、情况报告、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深入推进“访调对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形成“访调对接”工作长效机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风险评估、值班报告等制度,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和敏感时段矛盾纠纷排查走访工作,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和风险预警研判,真正实现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发现在前、防范在先、处置在小。

(三)抓好业务培训,加强宣传表彰。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要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工作,深入开展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知识讲座等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信访案件化解的技巧与能力。要大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开展“最美人民调解员”“最受欢迎人民调解工作室”评选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度、认同度和参与度,为“访调对接”工作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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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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