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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2 12:02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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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依法治县(区)委员会,市(中)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贯彻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凝聚各方力量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依法行政理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更好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尽出”“既出庭又出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法治拉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的作用。

二、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及适用的案件类型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1.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则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职责领域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职责领域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受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不能视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作出同一行政行为而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4.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的案件类型

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

2.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

3.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案件;

4.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5.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案件;

6.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7.涉案争议具有协调化解可能的案件;

8.原告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的以及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9.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及要求

1.人民法院将进入行政诉讼的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同时发给被诉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

2.收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被诉行政机关,应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决策谁出庭、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并通知应诉负责人庭审活动时间、地点。

3.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开庭传票后,发出提示函督促行政机关确定出庭负责人,并全程跟踪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反馈出庭负责人信息,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百分之百。

4.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并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被通知的行政机关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出庭应诉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同意后,可以延期开庭或者更换前期确定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延期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提前熟悉案情,准备证据,做好答辩工作。

6.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依据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就案件作陈述、答辩、辩论、举证质证以及最后陈述,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说明,同时针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确保“出庭出声”取得实效。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7.行政复议机关在庭审中可以听证,在听证程序中,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引导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活动,进一步提升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能力与效果。

8.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督促本机关按照司法建议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9.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10.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指引作用,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切实提升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水平。

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机关要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本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常效、常态机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出庭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合理分配出庭应诉工作任务。

(二)加强应诉培训。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将行政诉讼相关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培训内容。每年以组织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方式,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三)加强协调沟通。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以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经常性、多样化的交流沟通机制,定期就全市行政机关应诉答辩、负责人出庭应诉、生效裁判履行、司法建议的提出及落实、整改完成等情况互通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行政执法单位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重点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力出效果的部门及人员,丰富宣传方式、加强舆论宣传。对于被诉行政案件较多或者败诉率高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引导,适时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旁听以本行政机关为被告以及涉相关行政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活动。

(五)加强监督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已纳入全面依法治市考核内容。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责任,对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对本机关败诉案件反映的问题未予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判决败诉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中共拉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联系人:益西措姆 

联系电话:0891—6958958    13908903444

责任编辑:益西措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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