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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五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12 12:04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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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

第一章 立案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处理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工作由立案部门负责。

    申请人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应当拆封邮件并保存邮件面单。

    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应当截图保存电子邮件并打印。

    申请人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

    第三条 立案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进行案件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案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以及申请方式等。

    第四条 立案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文书送达地址:

    (一)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申请书上的地址作为文书送达地址;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作为文书送达地址。

    第五条 立案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制作立案文书并呈送立案部门负责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制作《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案涉行政行为自查提示单》;

    (三)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四)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

    (五)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其他立案文书由立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立案文书经审批后,《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案涉行政行为自查提示单》加盖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印章,由立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寄送案件当事人。

    第七条 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在立案文书寄送当事人后2日内,由立案人员将涉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材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邮寄单据、收件回执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本流程第二条规定的案件材料移交案件承办人,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二章 审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承办组接收案件当日由该组负责人确定1名行政复议员作为主办人和2名行政复议员作为协办人,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案件主办人。

    第九条 案件主办人应当在答复期限届满前督促被申请人按时提交证据材料和行政复议答复书。

    第十条 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案件主办人应当在3日内进行初审,答复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在5日内作出补充答复或者重新答复。

    第十一条 案件主办人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材料互相矛盾的,可以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情况;也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从事前款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复议员参加,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第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主要事实不清或者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案件,案件主办人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案件主办人认为办理的案件涉及专门事项需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报经司法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四条 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解。

    经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终止调解,及时恢复审理。

    第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本流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办案程序,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需要延期、中止、恢复审理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复议延期、中止、恢复审理文书,报请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延期、中止、恢复审理文书加盖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印章。

第十八条 审理期限届满20日前,案件主办人应当将案件提交评议组评议。

经评议形成一致意见的,以评议的结果作为该案件的最终结果,并由主办人报告科室负责人。

经评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主办人按照规定报请评委审议。

案件主办人列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汇报案件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案件主办人根据本流程第十六条规定形成的审理结果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报科室负责人审核。

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科室负责人按照本流程第十八条的规定报批。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主办人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报审。

    第二十条  作出维持、驳回、终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调解书,由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按照本流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批后,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由案件主办人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寄送当事人。

第三章 送达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文书的,案件主办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填写《送达回证》,并将其归入案卷。

    第二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的,案件主办人按照本流程第六条确认的地址寄送,并将邮寄单据归入案卷。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电子送达的,案件主办人将行政复议文书的电子文本发送至当事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并截图电子邮件保存送达记录。

    第二十五条 采取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开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公开,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科室认为理由正当的;

(三)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认为不宜公开的。

需要公开的,由案件主办人逐级报请科室负责人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同意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案件主办人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予以公开。

第五章 归档

    第二十七条 案件主办人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2个月内,将案件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该案件材料暂不移交。

    第二十八条 移交归档的案件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第三人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复议延期、中止、恢复审理文书,听证笔录,案件评议及审议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邮寄单据等。

    案件材料缺失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在移交前补齐。

    第二十九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期间举行行政复议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对重大、复杂、主要事实不清或者申请人、第三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案件主办人认为需要听证,报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可举行听证。

    决定举行听证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定听证提纲报送科室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科室负责人指定,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员及记录员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及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听证举行7日前,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通知事项包括:

    (一)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记录员的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及地点;

    (五)告知听证参加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听证前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案件相关人员。

案件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听证活动。

    第八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九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记录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发问;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五)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需要回避,由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出示相关证据;

    (五)第三人陈述、出示相关证据;

    (六)当事人质证,并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

    (八)当事人最后陈述;

    (九)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三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过程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记录员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字。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十四条 听证笔录应当归入案卷。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遵循合法、自愿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可以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分别出具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收到调解申请书后,应当在2日内审查是否进行调解。

    决定进行调解的,报经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人同意,同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

    第五条 决定进行调解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应当在行政复议中止后5日内拟订调解方案,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司法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审定,主要负责人审签。

    调解方案包括调解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案件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需要调解的内容。

    第六条 组织调解5日前,应当书面通知案件当事人,通知事项包括:

    (一)案由;

    (二)主持人、调解员及记录员的姓名;

    (三)案件当事人的姓名;

    (四)调解的时间及地点。

    调解前变更时间、地点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七条 案件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被申请人应当指派负责人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八条 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调解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九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十条 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确认查明的案件事实; 

    (二)征求争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分清责任、说服教育; 

    (四)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在3日内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报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在结束调解2日内制作《恢复审理通知书》,恢复审理案件。

第十三条 记录员应当将调解过程记入调解笔录,案件当事人在笔录签字。

未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为达成一致而妥协形成的事实证据,除已根据调解笔录或者调解协议履行的部分外,不得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或依据。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

    第一条 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流程。

    第二条 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承担应诉工作;

    (二)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市人民政府为单独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承担应诉工作;

    (三)因行政复议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和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共同承担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2日内,科室负责人应当确定案件代理人,并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移交案件代理人。

    案件代理人接收应诉通知书后7日内,准备以下应诉材料并报行政诉讼应诉部门负责人审核:  

    (一)行政诉讼答辩状;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应诉材料。

    行政应诉部门负责人应当在2日内审核并报科室负责人复审;科室负责人应当在2日内复审并报送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应诉材料按照本流程第三条的规定审批后,加盖行政应诉专用章,由案件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条 由行政复议与应诉科以外的应诉承办单位(以下称其他应诉承办单位)办理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2日内转交该单位办理。

举证期限届满5日前,其他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应诉材料送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按照本流程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审批后加盖行政复议与应诉专用章。

    第六条 人民法院书面通知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应诉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后2日内移交案件代理人。案件代理人将传票归入案卷。

    第八条 开庭前,案件代理人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梳理案件事实,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二)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拟出质证提纲;

    (三)查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并打印备用;

    (四)草拟辩论提纲。

    第九条 开庭当日,案件代理人应当提前10分钟到达人民法院指定的开庭地点。

    第十条 庭审期间,案件代理人应当遵循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法庭纪律,遵重法官及对方当事人;

    (二)言行得体,不得发表过激性言论;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应诉承办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后2日内移交案件代理人。

案件代理人将判决书、裁定书归入案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判决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2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上诉的,由原应诉承办单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

上诉材料的审签、盖章手续,按照本流程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应当申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2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人民政府决定申诉的,由原应诉承办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材料的审签、盖章手续,按照本流程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后20日内,案件代理人件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行政复议案件评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公平公正,适应行政复议改革的需要,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西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一律实行评议制。

    本规则所称评议制,是指行政复议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审理评议组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其中1人为主办人,其他人为协办人。

审理评议组其中1人应当为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应当进行评议,评议坚持集体讨论审定,由案件主办人提出,科室负责人主持,其他评议员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对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评议,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是否适格;

    (二)行政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

    (三)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五)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行政行为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第六条 评议案件应当先由主办人介绍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评议意见,然后由协办人发表评议意见。意见发表完毕后,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评议结果。

    第七条 案件评议过程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实记录行政复议员的意见,行政复议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对评议形成一致意见的,主办人应当根据评议结果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评议完毕,主办人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并送协办人签字确认后按照有关程序呈报审批。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益西措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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