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司律(罚决)﹝2024﹞第1号
当事人:张某某,女,汉族,为拉萨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24年5月8日,拉萨市司法局接到其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投诉。
经查,当事人与西藏某法律服务公司、拉萨某律师事务所及投诉人在委托代理之前无书面合同,未约定委托事项,存在私自收案情形,且在代理期间存在不按规定统一收费、未开具合法票据等违法行为。拉萨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予以警告处分、并处以9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现行政处罚决定书〔拉司律(罚决)﹝2024﹞第1号〕已执行完毕。
拉萨市司法局
2024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德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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