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拉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拉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及相关起草单位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清理等各项规程,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要求。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实际,及时增减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公布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司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纳入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管理。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拉萨市司法局2020年3月24日印发的《拉萨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拉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的通知》(拉司发〔2020〕3号)同时废止。
拉萨市司法局
2025年9月25日
拉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市政府
拉萨市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拉萨市教育局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据管理局)
拉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拉萨市公安局
拉萨市民政局
拉萨市司法局
拉萨市财政局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拉萨市水利局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拉萨市商务局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拉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
拉萨市审计局
拉萨市外事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拉萨市体育局
拉萨市统计局
拉萨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拉萨市医疗保障局
拉萨市信访局
拉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拉萨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
拉萨市投资促进局
拉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拉萨市能源局
拉萨市文物局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拉萨市档案局
拉萨市公务员局
拉萨市新闻出版局
拉萨市版权局
拉萨市广播电视局
拉萨市宗教事务局
拉萨市侨务办公室
拉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拉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拉萨市国家保密局
拉萨市密码管理局
四、其他单位
拉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局)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
拉萨市气象局
拉萨市邮政管理局
拉萨市烟草专卖局
拉萨市地震局
拉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拉萨市残疾人联合会
拉萨市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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