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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0LSSFJJC-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336149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司法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司法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司法机构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的;                

2.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3.徇私舞弊的;      

4.执法过程中索贿受贿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