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10LSSFJJC-2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7825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证书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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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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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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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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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