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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0LSSFJJC-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825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及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证书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或责令停止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公证季候、公证员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违法情况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违法情形进行检查,知识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