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0LSSFJJC-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336149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6号,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收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实施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资质评估。
3.监督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移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4.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处分决定书,对资质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6号,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