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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援方败诉的案件的仲裁费、鉴定费等费用的给付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受援方败诉的案件的仲裁费、鉴定费等费用的给付 职权编码: 10LSSFJGF-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336149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第四点建立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机制

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要先行缓收仲裁费。受援方胜诉的案件,由非受援的败诉一方承担;受援方败诉的案件,依法裁定受援方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该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第六点 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收取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

为了解决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从而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各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减免的优惠。

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缓收或免收鉴定费。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鉴定部门给予减免。

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实行缓收相关费用。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提供补贴的,或者拒绝为符合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提供补贴的;

2、办理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经费的;

10.在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 第十点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的管理监督。对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指派的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履行义务的,对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

严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程序规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或者现行文件时,应出示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适用于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人员)或者介绍信(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或者现行文件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法律援助人员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而免费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如发现有上述情形,经司法行政部门查证属实,承办案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全额支付相关的查阅和复制档案材料费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