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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司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职权编码: 10LSSFJJL-1-2
子项: 14-2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32408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823日主席令34号)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5号,200211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7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5号,1991712日实施)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第九条 奖励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商政工(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条  “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每一年或两年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每两年一次,司法部每四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调解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追授奖励。



责任事项:

1.事前阶段责任:按照人民调解法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方案条件的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受理情况。

3.评审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