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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代履行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代履行 职权编码: 10LSSFJQZ-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82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200891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责任事项: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5号修正)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