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对如何开展好新型监管工作提出了总要求,通过制定《办法》旨在加强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的诚信意识和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法律服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
二、主要内容
1.《办法》明确了法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分类分为四级:A级:诚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2.《办法》明确了四个等级的评定标准。
3.《办法》明确了法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程序。明确了信用评级程序为信息录入、等级评定、异议核实、等级公示、公告五个步骤。
4.《办法》明确了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管措施。针对法律服务机构相应的信用等级结果,通过公开信用记录、公开投诉记录、加大检查频次以及联合行业协会共同监管等方式进行管理。
5.《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追责情形。
6.《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执业满一年的市属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执行。
责任编辑:付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