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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拉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指定规定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5-05-13 11:28
来源: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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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拉萨仲裁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升仲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拉萨仲裁工作的公正、高效。特制定该规定。

一、适用情形:在出现由拉萨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的情形时,包括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双方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多方当事人未能就选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况,仲裁委将通过电脑摇号方式指定仲裁员。

二、摇号范围:将拉萨仲裁委员会现有的119名仲裁员全部纳入摇号范围,由电脑随机摇号产生。

三、摇号负责及监督:摇号由拉萨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摇号时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摇号确定后必须填写确认单,由秘书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确认。摇号时,可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监督,双方当事人可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如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摇号,不影响摇号程序的进行。

本规定为内部管理规定,不构成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依据。本规定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郝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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