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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快递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违法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5-12-1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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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快递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违法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首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 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首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八条: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 首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快递暂行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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