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仲裁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升仲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高效。拉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拉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在出现由拉萨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的情形时,就如何指定仲裁员作如下规定:
一、仲裁委指定仲裁员的情形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选定函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指定。
(二)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一)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指定。
(三)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或者被申请人方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选定函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指定。
(四)在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仲裁庭组庭前追加的,被追加的当事人可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作为一方选定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则仲裁庭全部成员均由仲裁委指定;仲裁庭组庭后追加的,原仲裁庭不变。
(五)当事人选择居住在拉萨以外地区的仲裁员的,应当承担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如果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代为指定仲裁员。
(六)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因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未能在该期限内重新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指定。
二、仲裁委指定仲裁员的方式
仲裁委指定仲裁员(含边裁、首裁)时,一律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将拉萨仲裁委员会现有的120名仲裁员全部纳入摇号范围,由电脑随机摇号产生。
三、其他
摇号由拉萨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摇号时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摇号确定后必须填写确认单,由秘书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确认。
拉萨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2023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郝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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