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近日,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除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区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实施方案》明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建立公正、权威的行政复议制度。
《实施方案》确定,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受理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向政府其他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部门应当指引申请人向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统一送达”要求集中办理。
《实施方案》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确保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职责整合后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实施方案》的印发实施,是我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复议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是深入推进平安西藏、法治西藏、和谐西藏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表现,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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