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司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职权编码: | 10LSSFJJL-1-1 |
子项: | 14-1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6149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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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事前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方案条件的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受理情况。 3.评审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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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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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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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