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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司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职权编码: 10LSSFJJL-1-3
子项: 14-3对律师的表彰、奖励
行使主体: 拉萨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82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律师进行表彰。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各县区司法局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表彰奖励决定的,应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表彰奖励决定后,报司法厅审核、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司法厅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材料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