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拉萨市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解读
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各县(区)司法局、各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
《拉萨市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已经2025年9月26日拉萨市司法局2025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拉萨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15日
拉萨市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拓宽社会各方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基层立法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是指根据立法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选取的,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遴选、组织协调、培训指导、考评调整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选定应当遵循代表性、广泛性、方便联系等原则,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政府立法工作需求。
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主要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单位或者组织中确定。
第五条 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司法局推荐,市司法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热情和主动承担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的意愿;
(三)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能满足不同领域、行业的立法需求;
(四)有较强的组织和资源整合能力,具备开展座谈、调研的场地及信息化反映渠道。具备双语普法或意见征集能力;
(五)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协助开展拉萨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征集工作,收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立法项目建议;
(二)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助开展立法调研、立法论证、规章清理等工作;
(四)参加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交流会等;
(五)协助市司法局开展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调查、评估,及时反映政府规章实施中的问题;
(六)协助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
(七)其他与政府立法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 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按照便民、务实、民主、科学的原则,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放调查问卷、数据统计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
第十条 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并保存好工作档案。
有关立法草案起草部门、单位和市司法局征求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征集意见表和网络征集等方式进行,并做好征求意见的记录、整理、研究工作,及时将采纳情况向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反馈。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交流互动平台,为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组织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或者开展工作交流,发送有关资料,提高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立法能力。
第十三条 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司法局视工作情况予以调整或补增。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资格:
(一)主动请辞的;
(二)不能履行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工作职责的;
(三)连续两年未报送立法建议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五条 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履行职责中产生的会议费、调研费、培训费、宣传费、办公用品费等,从市司法局立法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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